一、考量公共自行車為短程代步工具,可據以連結大眾運輸網路之最先與最後一哩,可視為大眾運輸系統之子系統,爰增列公共自行車。
二、鑑於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因有政府補貼或配合政策凍漲,未能真實反映成本,票價可能有低估之情形,又部分出差地點地處偏遠,大眾運輸不便或無大眾交通工具可到達,無相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可資比照,且出差之里程數可由地圖軟體客觀計列,爰修正規定,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,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,分別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、新臺幣二元報支,不得另行報支油料、過路(橋)、停車通費用;另考量出差人員除駕駛自用汽車、機車外,尚有自行租賃(含共享)汽車、機車之需求,爰增列租賃(含共享)汽車、機車亦得報支交通費。
三、交通費之報支上限,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,並按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