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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第24條條文

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業奉總統109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831號令公布,行政院定自109年7月17日施行。

旨揭修正係為配合「公務員懲戒法」及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」之修正,將法條用字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」修正為「懲戒法院」,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。

檢附旨揭修正條文資料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