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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政府暨所屬聘用人員得向服務機關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,經各機關學校審查同意者,得依實際修課情形,每週核給其最高4小時公假。

臺南市政府暨所屬聘用人員得向服務機關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,經各機關學校審查同意者,得依實際修課情形,每週核給其最高4小時公假。

說明:
一、查聘用人員係以發展科學技術,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,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之需要,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進用人員,為鼓勵其充實學識以增進職能,提升業務處理能力及行政效能,核予是類人員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每週最高4小時。
二、各機關學校應確實審查申請人進修系所科目與職務相關性、進修預期效益、人力調配影響程度及人員貢獻度(按進修申請表評量分數達70分以上)等事項後秉權責否准。
三、旨揭進修人數,以不超過其聘用人員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,但人數不足一人時,以一人計。
四、檢附「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用人員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申請表」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