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「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」部分條文,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會同修正發布。二、前開修正條文第2條、第6條及第8條之1自114年5月17日施行;至於修正條文第3條之施行日期,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。
一、「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」部分條文,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會同修正發布。
二、前開修正條文第2條、第6條及第8條之1自114年5月17日施行;至於修正條文第3條之施行日期,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