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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政府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之年限及額度相關規定

一、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,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費用,全民健康保險不予給付部分,同意由其服務機關核實補助。爰「因公傷病」、「住院」及「健保不給付並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」為請領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(以下簡稱住院醫療補助)之必要條件。

二、市府為照護因公傷病員工之美意,緩解其醫療重擔,依人事總處住院醫療補助補充規定,訂定規範如下:

(一)現職員工:核實補助。

(二)退休(職)及離職員工:每年補助上限為20萬元,補助年限最高7年。

三、檢附相關函文資料如附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