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公告期間:自115年4月29日至115年5月30日止共31日。二、就前開公告資料不動產登記名義人、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公告內容如有異議(認有錯誤或遺漏),應於公告期間內,以書面檢具資格證明文件、異議書及相關證據資料,向本局提出異議,逾期不予受理。三、本公告期滿倘無人提出異議,本局將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(地政機關)辦理旨揭不動產之限制登記。嗣後如有爭議,當事人應循司法途徑救濟。
一、公告期間:自115年4月29日至115年5月30日止共31日。
二、就前開公告資料不動產登記名義人、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公告內容如有異議(認有錯誤或遺漏),應於公告期間內,以書面檢具資格證明文件、異議書及相關證據資料,向本局提出異議,逾期不予受理。
三、本公告期滿倘無人提出異議,本局將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(地政機關)辦理旨揭不動產之限制登記。嗣後如有爭議,當事人應循司法途徑救濟。